桓仁德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桓仁德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保183号
申请人:桓仁德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雅尔古寨村。
被申请人: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富江乡富尔江村。
被申请人:通化县富江乡富尔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富江乡富尔江村。
申请人桓仁德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通化县富江乡富尔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桓仁德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2,149,408.55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2,149,408.55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账户:0750509011015200000057)。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桓仁德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