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32号
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定勇,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关子新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74539K。
法定代表人:周贤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伟栋
书 记 员 但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