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5民初763号
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庆,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一段75号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74539K。
法定代表人:周贤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林,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2314。
负责人:杨秀琴,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立,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禾公司)与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邦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长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庆,被告尚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林、周贤成,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尚邦公司支付原告多禾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9日起按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在被告尚邦公司欠付原告多禾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为3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系长寿区邮政处理中心项目的业主单位,被告尚邦公司系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2019年10月31日,原告多禾公司与被告尚邦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尚邦公司将长寿区邮政处理中心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约定了该项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因被告原因导致消防验收延后。被告尚邦公司尚欠原告多禾公司工程款35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被告尚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尚邦公司辩称,合同事实成立,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50000元无异议,但我公司认为应扣除违约金以及整改费用、垫付的防火门费用和质保金,另外案涉项目工程量有减少,原告未按图施工,故实际应支付工程款应在结算后重新计算。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仅是一种形式关系,该合同是由实际施工人戚晓红、余祥与原告多禾公司的代表陈彰彬协商达成,最终结算金额只有陈彰彬和实际施工人戚晓红、余祥才清楚。
被告邮政分公司辩称,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属于分包性质,我公司和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没有权利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与被告尚邦公司对工程已经作了结算,但因为工程逾期的问题,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未达成一致,所以还不算最终的结算,工程款还没有完全付完。认可在欠付被告尚邦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但需要被告尚邦公司提供发票和付款委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多禾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移交清单、消防验收意见书、移交单、律师函、EMS快递单、邮件速递查询详情、银行交易明细、行客户交易清单;被告尚邦公司提交的问题整改单、请求函;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1日,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尚邦公司(承包人)签订《长寿区邮政处理中心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菩提组团(原北部片区桃A6-14/02号地块)的长寿区邮件处理中心工程发包给被告尚邦公司,工程承包范围有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图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计划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2019年10月31日,原告多禾公司(乙方)与被告尚邦公司(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长寿区邮政处理中心的消火栓系统、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ALE1配电箱出线端为分界点)、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多禾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4900平方米(不包含土建部分);要求消防工程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结算原则为包干价550000元/含税;支付方式为工程合同签订后,材料进场按照现场实际施工图安装完成工程量60%报业主单位审批,业主单位审批支付进度款后3天内支付工程款总计150000元给乙方,工程安装完毕,业主单位验收后退甲方履约保证金3天内甲方无条件支付至工程总款533500元给乙方,工程在2020年1月25日前全部竣工移交给甲方,如果因甲方原因工程不能顺利完工与乙方无关,留工程总款3%计16500元为质保金,乙方负责两年的质保,质保期到后一周内付清工程全款,质保期时间按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甲方义务包含不迟于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所有验收工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与乙方无关,若工期延误甲方应无条件支付全部工程总款;甲方违约责任为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按支付延迟付款赔偿费,赔偿费率为每天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给乙方,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21年3月31日,原告多禾公司制作《移交清单》,载明“致: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工程项目已按合同要求,于2020年6月20日完成工程合同全部内容且各项系统运行正常。2020年6月23日完成监测合格。现因工程后期需要增加或整改导致工程未能竣工验收,而非我施工单位承接范围,现向贵单位移交资料如下:......”
被告尚邦公司制作《长寿区邮政处理工程消防验收前问题整改》,载明“2021年5月28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消防施工单位在消防验收前对现场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如下:1.资料、竣工验收申请表及图纸已交总包单位需尽快完善签字及盖章;2.处理中心一层设计为防火门现自行改为玻璃门;......”等共计15条问题。
2021年7月1日,被告尚邦公司向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发出《关于长寿区邮件处理中心项目消防自查整改事宜的请求函》,载明“2021年5月28日,长寿区邮件处理中心项目消防验收自查中发现需整改问题15条,其中由我公司负责整改的事项12条,直到现在仍未整改,现公司已无力支付相关整改工程资金,......特请求贵公司代为进行消防整改,由此产生的消防整改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全额扣除,请贵公司支持!”
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出具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验字(2021)第0036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为合格。2021年9月18日,原告多禾公司制作《移交单》,载明“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贵公司移交资料如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验字(2021)第0036号”。
2021年10月26日,原告多禾公司委托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尚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尚邦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83500元。被告尚邦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律师函。
诉讼过程中,被告尚邦公司认可案涉消防工程于2020年6月前已经完工。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出具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载明“长寿区邮件处理中心项目经第三方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后初步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2399925.85元,......还余1812651.99元工程款暂未支付。工程余款中暂扣逾期竣工违约金1440000元(双方仍有争议),有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71997.78元,目前还有654.21元工程款可以支付。我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5执恢50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施工单位尚邦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工程款项840000元支付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多禾公司与被告尚邦公司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多禾公司实际完成施工后,被告尚邦公司认可原告多禾公司的工程款为3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结算原则为包干价,被告尚邦公司称实际工程量有减少,亦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应在结算后重新计算,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尚邦公司向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发出的《关于长寿区邮件处理中心项目消防自查整改事宜的请求函》中载明“2021年5月28日,长寿区邮件处理中心项目消防验收自查中发现需整改问题15条,其中由我公司负责整改的事项12条”,对其余3条是否属于原告多禾公司负责整改以及是否属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多禾公司承包的内容,被告尚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尚邦公司辩称工程款应扣除整改费用、垫付的防火门费用,本院不予采信。《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在2020年1月25日前全部竣工移交给甲方,如果因甲方原因工程不能顺利完工与乙方无关”,被告尚邦公司称原告延期竣工应支付违约金,该主张独立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尚邦公司未提出反诉,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尚邦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留工程总款3%计16500元为质保金,乙方负责两年的质保,质保期到后一周内付清工程全款,质保期时间按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本案消防工程于2021年9月15日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应从此时起算两年,因质保期未满,故被告尚邦公司应向原告多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质保金16500元,即被告尚邦公司需向原告多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为333500元(350000元-16500元)。
涉案消防工程分包系合法专业分包,故原告多禾公司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尚邦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无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虽同意在欠付被告尚邦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但同时辩称欠付工程款1812651.99元扣除被告尚邦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应退还被告尚邦公司的质保金后,仅余654.21元可以支付。因本案并非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被告尚邦公司是否应承担该违约金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故本案中本院仅支持被告邮政长寿分公司承担654.21元的责任,原告多禾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
对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较高,被告尚邦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以333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LPR(3.85%)的标准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时止。
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3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工程款承担654.21元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5.5元,由原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3元,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桂玥
书记员黄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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