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贤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
原审被告: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黔江区。
负责人:黄桂荣,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8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重庆市开州区。按“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开州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故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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