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一段75号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74539K。
法定代表人:周贤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2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内容分析,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大田村,故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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