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康**平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松柏村7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H6PL36。
经营者:余茂中,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一段75号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74539K。
法定代表人:周贤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康**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康**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544067.66元及违约金等费用,并要求归还钢管、套筒等财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5执2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元利
审判员 樊 雄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