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3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尚邦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一段75号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74539K。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董事长。
***与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渝0114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47258.7元。”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相应义务,***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尚邦公司)、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黔江城南街道办事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本案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划拨。申请执行人***曾于2022年3月28日申请对被执行人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冻结,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做出(2022)渝0114执保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重庆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履约保证金247258.7元和工程质量保证金66009元共计313267.7元。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做出(2022)渝0114执32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以上款项,但协助执行单位尚未付款。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2023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除本院已冻结的工程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裁定提取工程款,协助执行单位尚未付款,应视为该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