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101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桐乡市梧桐兴禹水利工程队,组织机构代码L1254825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32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桐乡市梧桐兴禹水利工程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桐乡市梧桐兴禹水利工程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乡市梧桐兴禹水利工程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桐乡市梧桐兴禹水利工程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47990.5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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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