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沈红涛,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康佳,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大忠,经理。
被执行人:王长斌,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王长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6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王长斌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5408.5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6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23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车辆,无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2021年10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存款28970.85元,2021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46589.85元。2021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皖F×××××号比亚迪牌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到被执行人单位入户调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回执等附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园园
审 判 员 胡建立
审 判 员 王晓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中卫
书 记 员 吴梦秋
特别提醒: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皖F×××××号比亚迪牌车辆,期限为两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冻结、查封,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查封,则自行解除冻结、查封,后果自负。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