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况甜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大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涛,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苏梅,女,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韩大忠,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彦,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石磊,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孙梅,女,197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徐金桥,男,1974年7月,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徐寸连,女,1975年10月,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韩涛、苏梅、韩大忠、王秀娟、***、刘彦、陈雷、张红玲、石磊、孙梅、徐金桥、徐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0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张红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产。2020年9月8日,买受人张旭光(公民身份号码)以8003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红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张红玲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旭光(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旭光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张旭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立
审判员 霍园园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程思维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