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
负责人:况甜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大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涛,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苏梅,女,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韩大忠,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彦,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石磊,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孙梅,女,197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徐金桥,男,1974年7月,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徐寸连,女,1975年10月,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韩涛、苏梅、韩大忠、王秀娟、***、刘彦、陈雷、张红玲、石磊、孙梅、徐金桥、徐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602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以(2020)皖0602执83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红玲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建立
审判员  霍园园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程思维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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