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某某华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

负责人:况甜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大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

法定代表人:胡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忠,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苏宏,女,196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韩涛,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苏梅,女,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韩大忠,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彦,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石磊,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孙梅,女,197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徐金桥,男,1974年7月,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徐寸连,女,1975年10月,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孙梅、徐金桥、徐寸连、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魏忠、苏宏、韩涛、苏梅、韩大忠、王秀娟、***、刘彦、陈雷、张红玲、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孙梅、徐金桥、徐寸连、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魏忠、苏宏、韩涛、苏梅、韩大忠、王秀娟、***、刘彦、陈雷、张红玲、石磊名下存款账户,现案件需要解除对孙梅、徐金桥、徐寸连、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魏忠、苏宏、韩涛、苏梅、韩大忠、王秀娟、***、刘彦、陈雷、张红玲、石磊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梅、徐金桥、徐寸连、淮北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濉溪县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众恒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秋实商贸有限公司、魏忠、苏宏、韩涛、苏梅、韩大忠、王秀娟、***、刘彦、陈雷、张红玲、石磊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冯菲菲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