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4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经过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2018)淮仲字第113号裁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300万股的股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韩氏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300万股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