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3执恢8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83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石璜自来水厂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村民委员会、嵊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8568.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恢复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初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仍可对初执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