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某某自来水厂、嵊州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嵊州市某某镇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3执恢82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83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自来水厂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镇***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嵊州市**镇***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恢复案件及初执案件 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