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42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涵芳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91935242C。
法定代表人:谢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真,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962318XM。
法定代表人:李平山,总经理。
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304民初42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5×××97内的存款1560000元。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而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5×××97内的存款15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游金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雅
书 记 员 徐 琳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