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扬江执字第01426号
申请执行人裕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裕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准备拍卖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库存产品。因目前法院无备选鉴定机构进行选择鉴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准备拍卖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库存产品。因目前法院无备选鉴定机构进行选择鉴定,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樊中秋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