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