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5411号
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田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开发区社堂工业园区天润西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诉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86元,减半收取8643元由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