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3132号
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