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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智能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4356号 原告:廊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智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智能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廊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