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9929号
原告:恩施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高桥坝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8815795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47661499B。
法定代表人:向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019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