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火车站商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安全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市市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向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赶生,**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联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市东风大道******iv>
-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保利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法律顾问、风控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风控法务部主管。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联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3-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侯著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