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火车站商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安全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市市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向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赶生,**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联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市东风大道******iv> -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保利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法律顾问、风控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风控法务部主管。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联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3-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侯著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