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14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纠纷一案,(2019)鄂2801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鄂2801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鄂2801执1474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付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