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润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市宏立实验学校、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305号
原告:恩施市润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龙潭村大龙潭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宏立实验学校。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坝社区***村高旗西侧。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
被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3号。
原告恩施市润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市宏立实验学校、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润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70元,减半应交21035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黄 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