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
原告**诉被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