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1民初7635号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47661499B。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址: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硒施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