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1民初7635号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47661499B。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址: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硒施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