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冈县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沙冚(原佛冈县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77666275。
法定代表人:曾先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佛冈县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4755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6211.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R0××**、粤RA××**以及粤RU××**车辆各壹辆,上述车辆已由本院(2021)粤1821执2414号执行案依法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