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执异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隔坑村11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730824938。
法定代表人:涂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龙,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沙冚(原佛冈县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77666275。
法定代表人:曾先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炽玲,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821执2462号]过程中,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500××××0373的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11月12日,异议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玉楂
审判员 范秀裕
审判员 向晓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