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24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43-445室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裕和路126号佛山苏宁广场负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6民初14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一、被告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270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872701.19元范围内,对佛山恒大苏宁广场项目二期购物中心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115.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开设在中信银行尾号为3157、9429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3335的账户均处于冻结状态,且可用余额均为零;交通银行尾号为8094的账户的余额仅为109.29元,因余额较少,本院暂不予扣划。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道以东、裕和路以南、文华路以西、君兰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佛府(顺)国用(2013)第1300021号〕的地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裕和路126号佛山××栋××室××室××室××室共计24处房产,上述地块以及房产本院已另案进行查封,待处置条件成就时统筹处理。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027439.77元(含执行费22449.9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6执24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