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特347号
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2〕15355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解聘被申请人属于正常解聘,且申请人是按照正常流程下发解聘通知书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解聘被申请人不属于违法行为。二、本案仲裁裁决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1年6月28日,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解聘通知书时间是2022年6月17日,根据裁决书上写明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计算被申请人在职时间实际不满一年。被申请人6月份出勤仅13天,但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在结算被申请人6月份工资以及餐补时按满勤整月结算给被申请人。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的赔偿是不存在的,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导致裁决不公,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正常解聘”事由的存在,也未能证明是按照正常流程下发解聘通知书。***已经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申请人的解聘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而本案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受理。二、申请人未能证明有解聘通知书的证明,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三、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被申请人多发的2046元,违背了被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2022年5月、6月工资转账回单、穗劳人仲案〔2022〕15355号仲裁裁决书拟证实其撤裁主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仲裁裁决书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申请人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申请人辩称法院不应受理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与法律规定不符,对其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撤销的情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举证责任分配,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申请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作出认定。申请人现向本院提交的工资转账回单并非新证据,其亦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存在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撤销终局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5355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