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1848号
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43-445室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06118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99号绿地香树花园8栋商业1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6XR90。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76.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76.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