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1执2490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B区首层B114-B115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02348X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3)粤19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99633.8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99484元及迟延履行金3938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均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5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2023)粤197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1971破12号决定书以及中成管(2023)49号中止执行申请书,管理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24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