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02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工业园工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045900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B区首层B114-B1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748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款项并将其列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57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8日、2023年9月17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保险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34849元,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