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7号
原告:广东中人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193号新达城广场2803、2805-28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73号三楼自编302之一。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301A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人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人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10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广东中人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