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羊城风机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5民初1374号
原告: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火车站开发区步行商业街西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袁娴,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羊城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钟围路自编135号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羊城风机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16元,减半收取7458元,由原告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