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621执恢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火车站开发区步行商业街西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源市法大法律咨询服务所(普通合伙)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开,男,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挂靠管理费105000元;二、被执行人**开对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挂靠管理费10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开、***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紫金县××***下蕉子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紫2100012649)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2日二次在紫金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紫金县××***下蕉子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紫2100012649)进行公开拍卖,均已流拍。上述房地产于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在紫金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变卖,但已流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建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