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22民初134-1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燕(***妻子),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斌,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号*幢1-29-3。
法定代表人:袁大川,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川父亲),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穿石乡埝清村*组**号。
被申请人: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龙阳大道**号南国明珠*期*组团**栋*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郭信兵,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群兵,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该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现金用于急需治疗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分别先行支付申请人***现金25000元,共计100000元。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被申请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各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 山
审 判 员  彭忠义
人民陪审员  曹树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