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988号
申请人: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35-37号8号楼2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61431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613号11幢C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82886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申请人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61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7730.7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