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处鹤村扶贫搬迁安置点。
本院在执行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晋1030执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郑大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