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处鹤村扶贫搬迁安置点。
本院在执行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晋1030执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郑大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