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处鹤村扶贫搬迁安置点。
本院在执行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晋1030执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刘东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