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处鹤村。
本院在执行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晋1030执2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马纪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