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县吉昌镇新华西街。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处鹤村。
本院在执行吉县吉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晋1030执2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马纪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