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洪湖市华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3财保62号
申请人:洪湖市华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荆汉大道银滩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洪湖市华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江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升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990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湖市华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湖市华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