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财保49号
申请人: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寨湾村。
法定代表人:殷守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娥,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武昌支行营业部(账号:5729********)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滨江商务区支行(账号:7021********)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襄阳东津新区支行(账号:1804********)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武汉分行首义支行(账号:2707********_00001)的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红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皮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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