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97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玖***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正在协商,有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25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 舟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