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97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玖***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正在协商,有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25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 舟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