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财保3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风险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被申请人: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920万元冻结两年。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以其金融机构身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920万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