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财保9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40296,营业场所:湖北省***管理区五三大道259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申请人: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5135402G,住所地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9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90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卢 梦 书 记 员 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