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74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玖***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皮 鹏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