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74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玖***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皮 鹏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