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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74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玖***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荆门市***管理区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皮 鹏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