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苗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202民初2362号 原告: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统**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苗苗。 原告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力装饰公司”与被告余苗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力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余苗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力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0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未发工资3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余苗苗因劳动纠纷向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作出黄劳人裁字【2016】第8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5月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声称,在试用期内是双方选择的阶段,如果原告公司的经营理念与被告发展不相符的话,被告会主动离职。试用期满后,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当时在原告处担任公司行政文员,负责人事管理,其本人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暂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原告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告主动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不应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2000元。被告系主动离职,离职后也向原告提出放弃对剩余工资330元的主张,故原告可不再向被告支付剩余工资33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余苗苗辩称:1、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了近一年,从事标书制作及各类琐碎事情,但并未负责人事管理。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从被告工作的第二个月2015年6月起计算11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共计32000元。2、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提出辞职申请,24日正式离职,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应补发被告6月15日至23日的工资83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被告余苗苗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且工资由银行代发,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2016年6月19日,被告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得到原告的同意,并于同月23日停止工作,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未向被告发放2016年6月15日至23日期间的工资,工资额为830元,被告当月因东贝工地资料未完工被罚款,其中罚被告信用登记未完结500元。 2016年7月27日被告余苗苗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拖欠2016年6月工资830元及额外工资经济补偿金208元;2、补发无故克扣的工资200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9000元。2016年11月9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裁字[2016]第8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联力装饰公司给付余苗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2000元;由联力装饰公司补发余苗苗工资330元;驳回余苗苗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签收了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12月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2015年5月被告余苗苗进入原告联力装饰公司工作,2016年6月23日被告余苗苗提出辞职。被告余苗苗在原告联力装饰公司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提出被告的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因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暂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不应支付与被告余苗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力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属于被告余苗苗的工作范畴和职责,也不能证明被告余苗苗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二,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2015年6月工资2000元+10个月×3000元=32000元。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不支付被告未发工资33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余苗苗主张2016年6月未发工资为830元,原告联力装饰公司虽召开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员工罚款,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证实其罚款的依据,故原告应当依法支付被告余苗苗未发工资830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余苗苗提出原告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2016年6月未发工资83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余苗苗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2016年6月工资83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联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 千